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從省公安廳交管局了解到,目前,山東省《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已經起草完畢,今日起對外公開征求意見建議。電動車掛牌應該怎樣實施、這樣管理,超標電動車設置多久的過渡期。關于這些問題,如果您有意見建議要說,現在可以反饋給省廳交管局。請于2019年9月28日前將修改意見或者建議反饋至山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電話:85122159;傳真:85866068;電子郵箱:1976sj 163.com通信地址:濟南市無影山路33號公安廳交管局南樓516。
《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原文如下:
當前,全省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大且持續增長,違標車輛非法生產、銷售問題突出,騎行人交通違法多,交通、火災事故頻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失,影響社會安全穩定。電動自行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以下簡稱新標準)已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以下簡稱《意見》)。為貫徹落實國家三部局《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東省實施辦法》,就推進新標準實施,全面加強我省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嚴格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管理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企業按照新標準改造升級生產線,推動企業具備達標生產能力。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查生產企業無證生產、超出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生產、不按新標準生產、不按CCC證書生產、假借出口名義生產違標車輛、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等行為。對于上述行為查證屬實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并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銷售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以及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嚴禁假借電動摩托車名義生產、銷售違標電動自行車。對銷售違標車輛的,要依法責令停止銷售,并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消費者購買或發現違標車輛或與認證參數不符車輛的,可以通過舉報熱線和信息化平臺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據相關職能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訴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嚴格電動自行車登記使用管理
省公安廳要研究制定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規范注冊、轉移、變更、注銷等登記業務流程,制定全省式樣、規格、材質統一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研發全省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做好電動自行車登記掛牌工作。
(一)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情形
1.對獲得CCC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按照新標準查驗腳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車質量以及CCC認證證書、車輛來歷證明等信息,符合條件的,辦理注冊登記,核發電動自行車號牌。
2.對2019年4月15日之前購買的符合舊國標的電動自行車,經查驗具備腳踏騎行功能,外形尺寸、整車質量等符合標準,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明等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核發電動自行車號牌。
3.對不符合第1、第2項規定情形的電動二輪車(電動摩托車除外),實行備案登記,發放臨時號牌。臨時號牌實施過渡期管理,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二)登記掛牌時間
利用4至5個月的時間對在用電動自行車實施集中登記掛牌。集中登記掛牌工作結束后,不再辦理未獲得CCC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登記掛牌業務,未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臨時號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各級公安機關要提請黨委政府廣泛設立登記服務站點,規范辦理登記業務,大力推行“就近辦、便捷辦”。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推動本地銷售網點實行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為群眾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
三、穩妥解決在用不符合新標準電動自行車
各地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門要積極提請黨委政府綜合施策,引導在用違標車輛逐步退出。要會同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企業,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發放報廢補貼等方式,鼓勵群眾主動置換和報廢,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標準的車輛。引導快遞、外賣行業和政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率先使用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推動快遞、外賣企業統一設計和采購符合新標準的專用電動自行車,采用辨識度高的專有涂裝,并按照規定登記上牌。快遞、外賣企業應對配送人員進行嚴格管理,不得購買違標車輛以及非法改裝車輛。
四、強化電動自行車路面管控
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大電動自行車整治力度,加大警力投入,嚴管通行秩序,嚴查無牌車輛,嚴處違法行為。要定期組織電動自行車交通秩序專項整治,開展集中統一行動,嚴查電動自行車無牌、闖紅燈、占用機動車道行駛、超速行駛、逆向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形成治理聲勢。要積極探索應用電子監控、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開展非現場執法曝光,第一時間讓當事人認識到自身違法行為,讓其他群眾受到警示,督促電動自行車騎行人規范騎行行為、文明守法出行,鼓勵騎行電動自行車時佩戴頭盔。要完善交通設施,科學分配路權,優化交通組織,規范路口秩序,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專用進口道、非機動車信號燈和機非隔離護欄,保障電動自行車安全、順暢、便捷出行。有條件的地方可采取加裝芯片等智能化技術管理電動自行車。
五、加強社會宣傳引導
各地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門要廣泛宣傳電動自行車新標準以及生產、銷售、使用違標車輛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產、銷售企業不生產、不銷售違標電動自行車,引導群眾不購買、不使用違標車輛,努力營造電動自行車新標準貫徹執行良好氛圍。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宣講交通法規、開展警示教育、告知提醒、勸導糾正等多種方式,強化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現場教育勸導,教育騎行人切實增強守法意識,文明出行。消費者因購買、使用違標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要引導當事人對生產、銷售企業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保險產品。
六、實施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綜合治理
各地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工作機制,相互通報發現的違規生產、銷售企業信息,必要時開展聯合執法,全面加強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全鏈條監管。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將生產、銷售違標車輛的企業納入信用記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其行政處罰、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向社會集中曝光其違法違規行為,并實施聯合懲戒,提高違法成本,加大震懾力度。
七、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我省電動自行車實行免費登記掛牌,號牌制作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采取加裝芯片等智能化技術手段的,也不得收取群眾任何費用。各地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嚴禁借機以任何形式增加群眾負擔,嚴禁借機搭車收費、變相收費、亂收費。
八、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