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1.電動自行車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2.電動自行車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蓄電池,僅以電動機輸出動力的驅動方式。
3.電動自行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2)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3)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4)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電池標稱電壓小于或等于48V;
(6)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4.電動機編碼至少應當包括電動機功率和電壓信息,并應永久性地刻制在電動機外殼上。
5.電動自行車腳踏騎行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30min的腳踏騎行距離大于或等于5km;
(2)兩曲柄外側最大距離小于或等于300mm;
(3)鞍座前段在水平方向位置不得超過中軸中心線。
6.當行駛車速達到15km/h時,持續發出提示音。
請廣大朋友注意:是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有合格證、發票、整車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才能注冊上戶,上電動車牌(藍底白字號牌),就像以上圖片中顯示的一樣。
從2019年4月15日起,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及時注冊登記的不符合新標準的,請廣大駕駛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抓緊時間辦理注冊登記,核發電動自行車(藍底白字)號牌(前提是必須手續齊全)。在2019年4月15日以后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將按照新規定執行注冊上戶機動車(黃底黑字)號牌。
不具備腳踏騎行電動車的條件,但符合國家注冊上戶標準,均是上機動車號牌(摩托車黃底黑字號牌),也就是需要具備機動車駕駛證D或者E證才能駕駛,否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則視為無證駕駛,無證駕駛將處以罰款200-2000元,行政拘留1-15日的處罰。
我國是電動自行車生產和銷量第一大國,電動自行車也已經成為廣大群眾的短途出行工具,截止目前,全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為2億輛,根據國家相關部門統計,從2013年至2017年,全國因電動自行車肇事致人傷亡的交通事故為5.62萬起,造成8431人死亡,受傷6.35萬人。
為了徹底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減少悲劇的發生,更加規范電動自行車的管理,請廣大駕駛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機動車必須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我們將加大對電動自行車的查處力度,對于注冊登記為機動車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未取得駕駛資格的駕駛人,一律按照規定進行嚴懲,絕不手軟,對于未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我們將一律進行扣留,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公示、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