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通告,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并調整摩托車限行區域。
據介紹,目前常州市登記注冊電動自行車308萬輛,其中,中心城區135萬輛、申領臨時信息牌(黃牌)77.7萬輛;登記注冊摩托車50063輛,其中常武地區11704輛。平均不到2人便擁有1輛電動自行車、不到百人擁有1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已成為廣大市民出行首選的代步工具,而摩托車不再是一種代步工具,更多成為滿足個人興趣愛好的游玩工具。
2019年,常州市發生涉及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分別占事故總數和死亡人員總數的48.3%、42.4%,存在較大安全風險隱患。尤其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加快,常州的中心城區范圍由原來34.3平方公里逐步擴大到現在的96平方公里,原有3.4平方公里的“限摩”區域已不能覆蓋目前的主城區,摩托車違規上路行駛、夜間飚車、轟鳴聲擾民等問題社會反響較大。
為進一步加強電動車、摩托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常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常州實際,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調整摩托車限行區域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向社會公眾解讀5月15日由省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的《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引導廣大群眾遵紀守法、文明出行。
《通告》首先對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作出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自7月1日起,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電動自行車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罰;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注冊登記,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依法予以處罰,并收繳號牌;使用滿十年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注銷報廢,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并依法予以處罰;符合新國標的非本市號牌電動自行車,本市居民及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居民,可以憑相關證件到我市“轉籍窗口”,免費換發本市號牌。
根據《通告》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宜搭載人員;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加強對本單位所屬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管理。
《通告》還對電動兩輪車安全管理作出規定: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兩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自2020年7月1日起,懸掛非本市臨時信息牌的電動兩輪車不得在城區青洋路、中吳大道、龍江路、河海路、泰山路、黃河路、河海東路圍成的區域內和中吳大道(龍江中路至青洋中路段)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懸掛本市臨時信息牌(黃牌)的電動兩輪車,至2024年4月14日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通告》設置了非標電動三、四輪車嚴管區域。非標電動三、四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自2020年7月1日起,非標電動三、四輪車在城區麗華北路、關河路、長江中路、中吳大道圍成的區域(含邊框道路)和中吳大道(龍江中路至青洋中路)以及建東路、河海東路、巫山路、龍城大道、泰山路、漢江路圍成的區域和巫山路(龍城大道至河海東路)、龍城大道(泰山路至巫山路)、泰山路(龍城大道至漢江中路)、漢江路(泰山路至建東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依法登記上牌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及保障服務民生的專項作業車除外。
《通告》調整了摩托車限行區域。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號牌摩托車限行區域調整為以下區域:青洋路、中吳大道、龍江路、河海路、泰山路、黃河路、河海東路圍成的區域內和中吳大道(龍江中路至青洋中路段),限行時間不變;摩托車不得在城區麗華北路、關河路、長江中路、中吳大道圍成的區域(含邊框道路)和中吳大道(龍江中路至青洋中路)以及建東路、河海東路、巫山路、龍城大道、泰山路、漢江路圍成的區域和巫山路(龍城大道至河海東路)、龍城大道(泰山路至巫山路)、泰山路(龍城大道至漢江中路)、漢江路(泰山路至建東路)行駛;用于執勤執法工作的摩托車除外。
附《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于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調整摩托車限行區域的通告》全文: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于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調整摩托車限行區域的通告
為深入推進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進一步加強電動車、摩托車安全管理,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
1. 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自2020年7月1日起,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2. 電動自行車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罰。
3.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注冊登記,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依法予以處罰,并收繳號牌。
4. 使用滿十年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注銷報廢,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并依法予以處罰。
5. 符合新國標的非本市號牌電動自行車,本市居民及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居民,可以憑相關證件到我市“轉籍窗口”,免費換發本市號牌。
6.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宜搭載人員。
7.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交通信號燈,遇紅燈時,在停車線或者待駛(轉)區內依次等待;遇左轉綠燈時,直行電動自行車不得搶行闖紅燈。
8.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運用信息化手段對電動自行車闖紅燈、越線停車、逆向行駛、占用機動車道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開展非現場執法曝光。
9.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加強對本單位所屬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管理。
10.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定期記錄歸集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失信信息,并將相關信息推送到個人、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二、加強電動兩輪車安全管理
1. 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兩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2. 自2020年7月1日起,懸掛非本市臨時信息牌的電動兩輪車不得在城區青洋路、中吳大道、龍江路、河海路、泰山路、黃河路、河海東路圍成的區域內和中吳大道(龍江中路至青洋中路段)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3. 懸掛本市臨時信息牌(黃牌)的電動兩輪車,至2024年4月14日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設置非標電動三、四輪車嚴管區域
1. 非標電動三、四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2. 自2020年7月1日起,非標電動三、四輪車在城區麗華北路、關河路、長江中路、中吳大道圍成的區域(含邊框道路)和中吳大道(龍江中路至青洋中路)以及建東路、河海東路、巫山路、龍城大道、泰山路、漢江路圍成的區域和巫山路(龍城大道至河海東路)、龍城大道(泰山路至巫山路)、泰山路(龍城大道至漢江中路)、漢江路(泰山路至建東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3. 依法登記上牌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及保障服務民生的專項作業車除外。
四、調整摩托車限行區域
1.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號牌摩托車限行區域調整為以下區域:青洋路、中吳大道、龍江路、河海路、泰山路、黃河路、河海東路圍成的區域內和中吳大道(龍江中路至青洋中路段),限行時間不變。
2. 自2020年7月1日起,摩托車不得在城區麗華北路、關河路、長江中路、中吳大道圍成的區域(含邊框道路)和中吳大道(龍江中路至青洋中路)以及建東路、河海東路、巫山路、龍城大道、泰山路、漢江路圍成的區域和巫山路(龍城大道至河海東路)、龍城大道(泰山路至巫山路)、泰山路(龍城大道至漢江中路)、漢江路(泰山路至建東路)行駛。
3. 用于執勤執法工作的摩托車除外。
五、溧陽市、金壇區、武進區和常州經開區參照本通告規定執行。請廣大群眾積極配合,自覺遵守本通告相關規定。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特此通告。